朗读
开发改〔2016〕1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公布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式核准(备案)办理程序及示范文件的通知》(开政办发〔2008〕9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必须坚持依法依规、谨用慎用原则。
第四条 县发改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核准(备案)。县监管办负责招标方式的核准(备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数法定要求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一般须经申请、初审、核准、公示后才能实施:
(一)申请。由招标人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发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项目审批及项目的基本情况,阐明邀请招标的依据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须到县发改窗口据实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审批表》;
(二)初审。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邀请招标的依据进行初步审查;
(三)核准。由县发改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核准。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直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