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行政村、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方便低保边缘对象申请专项社会救助,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的规定,《浙江省民政厅 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5〕214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办公室 关于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复核及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农办〔2017〕52 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358号)、《开化县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县委办〔2017〕 14 号)要求,经研究,结合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决定全面开展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低保边缘家庭专项治理,全面掌握低保边缘家庭的基本情况,及时开展动态调整,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方便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专项社会救助,为县委、县政府制定有关民生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健全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制度,实现精准救助。
二、认定对象与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具有本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之内(含1.5倍)的家庭。
三、认定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通过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按城乡居民提出申请时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货币财产与其他财产的限制性条件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相同,主要考虑存款、房产和生活轿车。
四、否决条件
(一)银行存款超出低保标准的1.5倍以上(即低保标准的6 倍以上),但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借款,经扣减后未超出标准线以上的除外;
(二) 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生活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生产性工具车辆按实际收益计算为家庭经济收入,人均收入未超出标准线以上的除外;
(三)农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农村统一规划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其他商品住房;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除拥有一套自住住房外,拥有二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除外)或以上,或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在享受低保边缘家庭期间建造新房的;
(四)有注册企业并正常经营的;
(五)长期在外,或不配合调查,亦不愿意列入,且不同意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六)已领取离、退休及养老保险金(失地保障)等生活补助金,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对象。
以上情况为“一票否决”项。另外以下情况可根据实际家庭情况予以核减或继续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