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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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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交通运输局文件

 

开交﹝2018﹞66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我局制订了《开化县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县公路管理局,联系人:江 军,联系电话:0570-6528238。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

2018年10月23日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印发

 

 

 

 

 

开化县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公路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实施细则(试行)》、《衢州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工程包括通乡镇、景区公路提升改造,联网公路,低等级公路提升改造,大中修,安防工程,危桥病隧改造,普通公路服务站建设,港湾式服务站建设,农村公路乡级管理站规范化创建等项目。

第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管理必须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认真落实“政府监督、行业监管、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设计监控”六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现场管理,以质量通病与管理软肋为突破口,全面提升工程质量。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工程管理技术水平。

第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保证工程质量的义务,承担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第六条  县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农村公路工程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及监督重点,抽查工程质量,通报检查结果,发布质量信息,督促项目从业单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根据农村公路工程的技术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质量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承担设计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订工程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工程管理职责,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建立检查台账,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落实质量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向县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同时符合申请条件的多个项目可打包一并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监理发包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或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对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招标可多个项目打包一并招标。

对于其它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直接委托。直接委托也可多个项目打包一并委托。直接委托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直接委托项目的监理服务费不得突破预算相应额度,直接委托合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监理打包的形式分为年度打包、相邻项目打包和同类型打包三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施工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要求向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复同意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各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采取旁站、见证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及主要人员、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和设计图纸实施监理,对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应及时督促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批复同意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变更手续。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未在投标文件中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二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充分做好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开工报告,经审批备案后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测,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上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应当负责返修。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技术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工艺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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