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监管执法检查的通知》(衢住建办〔2018〕228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构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县范围内对获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双随机”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重点受检企业进行检查。
(一)近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的企业;
(二)近2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三)近2年来,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四)近2年来,被列入浙江省诚信平台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五)近2年来,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的企业;
(六)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或建筑业统计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检查安排
“双随机”检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主管部门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摸排阶段(11月底前)
由各企业根据检查内容对本企业的现有资质情况、管理情况、市场行为等进行自查摸排。
(二)“双随机”检查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
采用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选出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后,由检查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对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与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检查标准进行比对,并结合实地核对证书原件、查看办公场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对各企业进行“双随机”检查,同时填写《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情况记录表》。
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逾期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现有资质情况
是否符合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1.企业资产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报表台帐;
2.企业主要人员情况。企业若有特级资质和最低等级资质的,按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无最低等级资质的,按实际入库人员考核,均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中的人员进行认定。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种类、数量及构成情况等。
3.企业办公场所、技术装备情况。实地检查办公场所、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和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台帐;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是否延续有效。
(二)企业管理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检查企业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2.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包括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报和统计局统计报表上报情况,检查是否按时如实报送;
3.企业是否按实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抽查核实录入的人员、工程等相关信息是否属实,实地抽查入库的工程项目。
(三)企业市场行为
1.企业是否存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以相关部门的处罚为依据);
2.企业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情形;
3.企业是否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四、有关要求
各单位在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自查工作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并附《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情况记录表》报送我局,我局将对各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联系人:张晨,联系电话:565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