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化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决策科学性,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长领导下的全县规划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府办、发改局、住建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教育局、卫计局、环保局、经信科技局、文旅委、国网开化供电公司、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体育局、农业局、交警大队、规划局、工业园区、芹阳办事处、华埠镇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委员。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委员可在本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任联络员,负责与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五条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规划的副县长任主任,城乡规划办主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选取、聘用等工作,办公室设在规划办,规划办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拟聘15人左右,人员构成从县内外专家中选聘,每届任期3年,具体人选由有关部门和专家推荐,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并正式聘用。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规划建设方面的决策部署。
(二)听取县域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重大规划的方案汇报,并对其进行前置性审查。
(三)审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中心城区年度旧城改造和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各类专项规划;审查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