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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

现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和《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修订〈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9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承担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承担机构由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服务项目内容和人均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已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要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原则上应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要求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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