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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县级公墓建设使用管理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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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公墓建设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县级公墓建设使用管理工作 

  规范县级公墓建设使用管理,是推进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重要举措,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统一思想,统筹规划,强力推进,把规范县级公墓建设使用管理,作为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关键措施,在全县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绿色的丧葬方式,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全面规范县级公墓建设使用管理 

  (一)县级公墓的范围:包括龙山公墓、新殡仪馆公墓。 

  (二)规范县级公墓建设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 

  1.龙山公墓原则上不再继续开发使用。对已平整未安装墓具的墓地停止开发使用;对已安装墓具未销售的墓穴不再销售;对已预订的墓穴及已使用一个墓穴的双穴墓,可以继续使用或置换到新殡仪馆公墓墓地。县民政局要继续做好公墓管理及墓区绿化工作。 

  2.龙山公墓管理处承担的中心城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任务移交新殡仪馆公墓管理机构承担。根据《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公益性公墓管理的通知》(开政办发〔2014〕60号)规定,对中心城区公益性公墓实行统一建设管理,各行政村、异地搬迁安置小区不再单独新建、改建、扩建公益性公墓。其中芹阳办事处范围内行政村和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的公益性公墓,在龙山公墓内确定建设地点统一建设;华埠镇范围内行政村和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的公益性公墓,在华埠镇华锋公墓内确定建设地点统一建设。由于龙山公墓不再继续开发使用,原定由龙山公墓承担的中心城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任务移交新殡仪馆公墓管理机构承担,由新殡仪馆公墓管理机构负责在新殡仪馆公墓内确定建设地点统一建设,并由新殡仪馆公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安全管理和墓穴安装等工作。 

  参照《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公益性公墓管理的通知》(开政办发〔2014〕60号)规定,对新殡仪馆公墓范围内建设中心城区公益性公墓的,由县财政按1500元/穴的标准对新殡仪馆公墓管理机构予以补助。对因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需迁建到新殡仪馆公墓的农村墓穴,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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