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开化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快推进全县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全省农房确权确违和违法用地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浙土资发〔201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农民的重要物权,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是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合法居住权,实现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重要基础。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工作计划,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为真正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等权能创造有力条件。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
(一)工作范围。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对我县行政辖区内所有农村宅基地及村民所有的住房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同时包括农村集体公益性用房、农村生产经营性用房。
(二)工作目标。充分利用原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村庄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遵循“房地一体”原则,通过实地测绘,依法确认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力争在2019年底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其中,2018年底前登记率达到70%以上;2019年底前登记率达到85%以上。
三、工作任务
在有效整治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村村民合法财产权益。
(一)继续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精神,继续做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率。
(二)大力推进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做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农村村民住房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三改一拆”相关政策,积极稳妥解决农村村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好农村村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提高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率。
(三)严格规范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严格遵循“房地一体”原则,按照“先确地权、再确房权”的思路,规范推进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应当先补办、后确权,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应当同时补办。对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多建的土地和房屋,并且确实无法拆除的,只注记不确权。
四、工作安排
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准备和试点阶段、全面开展阶段、总结检查阶段。
(一)准备和试点阶段(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
制订实施方案、宣传发动、编制经费预算、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收集成果资料、制定政策处理意见、公开招标测绘单位等,同时选择两个乡镇四个村开展试点工作,初步积累登记发证工作的经验和方法,为我县全面铺开奠定扎实基础。
(二)全面开展阶段(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