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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控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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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HKHD00-2016-0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居民建房管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强化空间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开政发〔2015〕80号)等规定,围绕推进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创建“无违建”县的目标,按照“控制为先、分类疏导、集聚发展”的思路,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控通知如下: 

  一、严格农村居民建房审批 

  (一)强化规划引领。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必须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编制未完成的村,乡镇(办事处)暂停审批农村居民建房。村民建房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庄周围的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挖山劈山破环耕地和山体建造住宅,农村居民要向新村规划区(新村规划点)、中心村集聚。县政府下达给各乡镇(办事处)的农村居民建房指标要根据村庄规划,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指标落实到农村居民集聚点区块,解决无房户、危房户、缺房户的建房困难。 

  (二)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开政办发〔2015〕22号)和《开化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开政发〔2015〕77号)文件规定和程序审批。强化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村级民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居民建房调查摸底、规划选址、计划排序、流转退出、违法监管、承包地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必须经乡镇(办事处)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决策,严格按照“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要求审查农村居民建房条件,新建房屋必须拆除旧房。 

  (三)加强庭院管理。各乡镇(办事处)要强化农房庭院面积管控,庭院的面积不得超过审批建房的占地面积。庭院建设要符合村庄规划、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及集体公共利益等条件,并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同时鼓励采用绿篱、木栅栏等生态型隔断进行围护。庭院面积超过建房审批占地面积的,乡镇(村)应做好劝退工作,农户侵占集体公共利益或大量圈占农用地行为,按违法用地处理并及时复耕。 

  (四)强化建筑设计。加强农村居民建房建筑风格、色彩、高度、材质引导和管控。规划部门要完成彰显浙西民居特色的村居风格设计,控制建筑高度,提供通用图集,供农村居民建房时选择。加强乡村建筑工匠的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村镇建筑工匠管理体制机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其规范施工建设水平。 

  (五)加快用地审批。农村居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后再供地,为缩短建房审批时间,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开政办发〔2015〕22号文件的要求提前谋划,于年初、年中开展当年和下一年度建房需求调查,摸清无房户、危房户、缺房户等的建房用地需求,每年逐村制订农村居民建房实施方案(计划),按时间要求上报县国土部门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二、加快编制村庄规划 

  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县域空间管控相关规定,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组织编制(修编)辖区内村庄规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县规划局要在2016年底全面完成村庄规划的编制调整工作。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控制在118平方米以下,按照各村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范科学合理增减。村庄规划原则应将以下区域纳入禁建区范围,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及时作相应调整,确属特殊情况,超出以下规定的村庄规划,需报县政府常务会审查。 

  (一)黄衢南高速、杭新景高速、九景衢铁路两侧各50米规划景观控制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30米规划景观控制区域;县乡道两侧,除按照规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至少再退让5米作为绿化带控制范围。 

  (二)马金溪蓝线两侧各50米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马尪溪、龙山溪、池淮溪、金村溪、中村溪、村头溪、何田溪、苏庄溪、下庄溪蓝线两侧各30米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县域内其它河流蓝线两侧各10米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 

  (三)国家公园试点区、钱江源水库规划库区内、古建筑保护区、古树名木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四)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控制的区域。 

  三、全面强化农村居民建房管控 

  (一)严格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开化县县域总体规划》、《开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化县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农村居民建房按禁建村、限建村、集聚村三类实行规划管理。(1)禁建村。禁止农村居民新建、拆建、改建、扩建,符合建房条件的,统一纳入规划指定的集聚点审批建房。(2)限建村。农村居民建房可通过盘活、整合宅基地资源新建、拆建、改建、扩建。农村居民建房选址应在规划划定的边界线内,不得突破原来村庄用地规模。(3)集聚村。除可按限建村要求报批建房外,符合建房条件,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农户(含周边禁建村和限建村),统一纳入集聚点审批建房。 

  (二)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严禁零星新建,有条件的行政村可以在合适的区域落实集中建房基地或进行统一的城中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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