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KHD01-2016-00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433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涉林垦造耕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农经〔2015〕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积极实施“611”耕地保护工程,科学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进一步规范垦造耕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低丘缓坡区域开发造地行为
坚持生态优先、质量优先的原则,规范低丘缓坡区域开发造地行为。坚决禁止和杜绝毁村造地和填河造地。严禁在《条例》规定的禁止区域和《通知》确定的“十个范围”林地内垦造耕地。低丘缓坡区域涉林垦造耕地项目必须先取得当地林业部门的同意。
二、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要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的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耕地质量等别设定目标,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规划设计实施的项目,责令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不予验收。
政府投资的垦造耕地项目,要按照基本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招投标,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审计制。对符合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可采取“以奖代补、以补促建”等方式,但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管理、竣工验收和信息报备管理程序,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并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后期管护。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管理做到“五个强化”。
1.强化资金管理。引导民间资本(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参与土地整治。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项目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申请,经审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向县耕保办申报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利用自筹资金开展土地整治。以奖代补资金仍按《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开化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化县土地整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土资〔2012〕147号)文件和县政府抄告单〔2014〕49号执行。
2.强化立项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项目区必须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土地流转程序合法;立项前需提供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项目实施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区发布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等;对上述任何一项未到位的一律不予以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