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KHD01-2016-00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开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扶持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综〔2010〕7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0〕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库移民创业致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1号)、《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3〕286号)、《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移领办〔2015〕1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浙移资〔2015〕3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含创业致富资金、应急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第三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和项目扶持管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和层层负责的原则。县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乡镇(含芹阳办事处,下同)、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二)包干使用和专账核算的原则。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包干使用,并按项目分类实行专账核算。
(三)依据规划和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十三五”规划,健全扶持项目遴选制度,凡计划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必须从项目库中择选。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采用因素统筹分配法。
(四)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听取移民和原住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移民专项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五)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和集中使用的原则。对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移民能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性项目给予资金倾斜。优先扶持省级低收入村,优先扶持前期工作充分、群众诉求强烈的项目。鼓励做大做强项目,采取跨年度、跨资金类型整合的办法。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水库移民后期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运行管理;县发改局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立项、批复;县审计局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农业局负责水库移民后期项目扶持专项资金会计核算的指导和监督;县移民办承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的统筹、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各乡镇对本区域内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成进度及所提供的有关原始资料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扶持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是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可以是区域公益类且申报单位为乡镇的项目;也可以是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致富的项目;还可以是以县为单位设立的面向移民个人的教育培训、创业贷款、种养殖业、农家乐、电子商务等项目。
第六条 移民培训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以是移民村,也可以是乡镇,也可以是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对象主要面对大、中、小型水库移民,为促进移民与原住民融合,在充分满足移民培训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扩大到移民村的原住民。
第七条 项目库建设
(一)按照“分级建库、动态管理”的原则,以五年为周期,采取自下而上分级建立村、乡镇、县级项目库。项目库建成后,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选择,非项目库中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入库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应按照原程序要求进行变更。
(二)按照项目准备程度不同和项目实施进度不同,设立项目储备库、项目拟建库、项目建成库,做到储备一批、优选一批、实施一批,循序渐进。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和7月组织人员对项目库进行调整,确保项目管理能实现精确管理、精准扶持。
(三)完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项目库建设实行电子化办公。优化储备和转化、上报与审批、实时监管与档案查阅等功能,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各乡镇于每年12月25日前通过水库移民项目管理系统,将次年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县移民办。
第八条 项目审批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乡镇政府提交项目申请。
1.申报单位为行政村的需向乡镇提供以下材料:“一议”村党支部会提议,“二议”村两委会商议的会议纪要,水库移民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申报水库移民资金扶持项目基本信息表,编制扶持项目预算表,扶持项目建议书,扶持项目建设前定位照片。
2.申报单位为乡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联建项目需提供项目涉及移民村书记、主任讨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会议纪要,水库移民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申报水库移民资金扶持项目基本信息表,编制扶持项目预算表,扶持项目建议书,扶持项目建设前定位照片。
3.申报单位为其他主体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水库移民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申报水库移民资金扶持项目基本信息表,编制扶持项目预算表,扶持项目建议书,扶持项目建设前定位照片。
按行业规程规范要求,需要前置审批或需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文件。
建房类扶持项目考虑到申批项目程序时间长,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发改局出具“项目立项批复”, 规划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 国土局出具“土地预审意见和用地许可”,环保局出具“环保审批”,水利局出具“水土保持评估审批”,住建局出具“开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工程招标相关材料)。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具备项目管理组织情况材料和章程。其他合法组织和移民个人的项目须符合县财政局制定的补助政策。
(二)乡镇核对申报单位上报的水库移民扶持项目是否属于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库项目,牵头对项目实施地点进行现场踏勘。
(三)现场踏勘组认为符合建设条件的项目,应进行移民和原住村民代表表决。表决前5天张贴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表决内容。表决形成决议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材料上报乡镇。
(四)乡镇收到申报主体表决、公示材料后进行汇总,召开乡镇水库移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以文件形式报送县移民办。
(五)县移民办对申报项目计划进行复审后,送发改局立项,县移民办、发改局联合下达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实施计划到乡镇。
第九条 项目实施
(一)实施单位应填报水库移民扶持项目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审批表。
(二)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建议——乡镇审核——县移民办审定——县水库移民领导小组讨论——报省移民办、市移民办备案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