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开化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节约用地、改善人居环境和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开化县域总体规划》和《开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化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建房。
第三条 规划分区分类控制
(一)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
规划管理目标:现代化的城市文明社区。与城市建成区系统完善的标准与准则保持一致,实现与城市之间的空间融合、管理一致。
有条件的行政村可以在合适的区域落实集中建房基地或进行统一的城中村改造。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停止零星的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含星群村、国庆村、岙滩村、龙潭村、小桥头村、山甸村、金丰村、新安村、青联村、独山村、下溪村、朝阳村、华民村、华阳村、华东村、华一村、华锋村共十七个行政村。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以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为准。
(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
规划管理目标:整合土地空间资源、促进人口集聚。原则上应按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提高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水平,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防止新的“城中村”出现。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有桃溪村、十里铺村、高坑坞村、汶山村、下茨村、罗丰村、泉坑村、金星村、毛力坑村、叶溪村、永丰村、杨村、王家村、下界首村共十四个行政村。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以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为准。
(三)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村庄
规划管理目标:根据当地现有建设基础、建房需求和产业特点和生产生活,充分考虑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保护和延续当地原有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避免空间布局的过度分散,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营造清新优美的环境和浓郁的乡土风情。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农转用及监督管理,根据批准文件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并依法将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和管理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依职权负责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及监督管理。
县农办、农业、水利、林业、公安、交通运输、环保、供电、文旅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涉及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的受理、一户一宅等建房合法性审核、建房用地协调,建房审核或审批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负责建房户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查,做好建房用地的调剂、调整、安排工作,及时督促拆除建房户的原有旧住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村庄规划建设与用地管理必须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并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的法定原则,新建房屋必须拆除旧房(传统村落保护等政府特别规定除外,下同)。
第七条 鼓励集资联建住宅。村民建房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庄周围的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宅,鼓励本村农村居民向中心村集聚。村庄布点规划确定的控制村、搬迁村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第八条 根据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编制相关规定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没有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乡镇、村对所辖农村居民建房停止审批。
第九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18 m2(包括道路、绿地、公园、幼儿园、敬老院、村办公楼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应努力合理降低人均建设用地水平。
第十条 逐步规范村庄风貌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村居设计竞赛或招投标,选择适合各区片的建筑风格,制定标准图集供村民选择,村民自行委托设计的也应该符合总体的建筑风貌。禁止在庭院内审批临时建筑,家禽、家畜等用房鼓励按村庄统一设立,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审批。农村居民建房标准图集的编制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列入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街区) 的村庄,要严格实施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内严禁新建住宅。凡申请建房户旧宅属于保护性建筑的,禁止原拆原建,异地新建需将旧宅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变更,对文保建筑实行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建房条件
第十二条 宅基地管理中的“户”,是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父母与只有一子(女),且户口簿已经分开的,在审批建房时予以合并审核,按一户审批建房。
(二)多子女的农户家庭,具体分户按以下不同情况认定:
1.两个及以上子女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得分户。
2.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可以认定为一户,其余为一户;父母身边必须有一子(女)。
(三)分户认定实行主体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房中涉及分户建房或并房后新建房的,乡镇、村要严格进行审查,防止以虚假信息骗取建房资格。严格控制并房,并房必须是同一幢房屋,且并入户必须是面积不够的少房户或无房户,并出户应先办理被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申请建房。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一)常住人口中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庄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四)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
(五)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六)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经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七)配偶是农村户口,本人是城镇居民户口且未享受房改及货币补助政策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本村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
(四) 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建房的;
(五)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有土地安置或已享受异地搬迁、下山脱贫政策的;
(六)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尚未处理结案的;
(七)按村庄布点规划要求需要撤并的村庄和进行旧村整体改造的,停止审批新建、改建住宅;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
第四章 建房标准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含辅房)按其建房人口的多少划分为大、中、小三种户型。
(一)城镇规划区以内建筑占地面积标准:
大户:5人以上(含 5人),不得超过 120 ㎡;
中户:3-4人,不得超过 110㎡;
小户:1-2人,不得超过 95㎡。
(二)城镇规划区以外建筑占地面积标准:
大户:5人以上(含5人),不得超过 120 ㎡;
中户:3-4人,不得超过 115 ㎡;
小户:1-2人,不得超过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