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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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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全面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质量奖授奖对象是:本县范围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  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广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有效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个人积极申报。

评审严格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获奖企业(组织)每次不超过2个,获奖个人每次不超过1个。申请企业(组织)或个人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县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县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及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请县政府批准质量奖拟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七条  县评审办负责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重要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县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县评审员数据库,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三)制定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质量奖的申请;

(四)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五)组织县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审,核查申报企业(组织)的经营管理状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六)组织考核、监督县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向县评委会报告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拟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八)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九)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十)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十一)承办县评委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八条  县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拟授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等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质量奖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

(一)申报质量奖的企业(组织)需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开化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应达到全县前列;服务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县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农业生产企业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优秀;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进装配式在县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二)申报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县从事质量或与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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