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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 通 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对象摆脱临时困难;

(三)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公平公开。确保救助公正、结果公平、过程透明、政策公开。

第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筹资标准按上级政策法规要求执行。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临时救助统筹协调作用。县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社保、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类别和认定条件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县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其他流动人口。婚嫁、入赘本县,但户籍未迁入本县的常住人口可参照本县户籍人口。分为以下四类对象:

(一)一类对象,包括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

(二)二类对象,包括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三类对象,包括除一、二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县户籍家庭;

(四)四类对象,包括困难发生在本县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县的外来流动人口,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对符合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交通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已享受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救助的、当年已享受相关单位组织助学项目等救助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

第七条  临时救助类别分为:

(一)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对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进行临时救助;

(二)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对困难家庭和个人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临时救助。

第八条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一、二、四类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医疗、就学等必需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水平。

(二)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三)车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生活用机动车(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

(四)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工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标准,合理划分救助层次,实施分层分类救助。临时救助最低救助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特殊规定外,救助金额按月低保标准的倍数确定。

第十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

(一)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申请前一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以下称合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对一、二、三类对象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一类对象中特困人员,按自负总额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在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5000元,按总额的6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二类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0000元,按总额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的9倍;

三类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0000元,按总额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的9倍;

个人费用支出数额巨大,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经严格核查,符合救助条件,当年度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40000元(含)。

(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高中(中专)、幼儿园期间,经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生活费用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类对象,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每人每学年按月低保标准的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接受高中(中专)、幼儿园教育,接受高中(中专)、幼儿园教育,每人每学年按月低保标准的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二类对象,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每人每学年按月低保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接受高中(中专)、幼儿园教育,接受高中(中专)、幼儿园教育,每人每学年按月低保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十一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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