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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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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发改、财政、统计、卫生健康、教育、住建、人力社保等社会救助联席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第四条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按照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财产状况认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标准和方式

第十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五)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同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和“户院挂钩”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六)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十一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按照《开化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开化县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开政办发〔2019〕46号)执行,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年6月统一按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由民政部门自行调整”。

(二)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本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照料护理标准随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形式。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要按照本人意愿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

(一)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约定的义务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二)集中供养。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优先由户籍所在地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少数因特殊原因未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可以采取“户院挂钩”的办法,由挂钩的供养服务机构做好供养经费的管理使用,落实他们的生活照料工作。

第四章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十四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十五条  根据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其中有1-2(含2项)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3-4项(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5项以上(含5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及时报告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调整照料护理标准。

第五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开化县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以及其他无法通过大数据获取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六章  审  核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开展调查核实。必要时开展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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