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乡村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乡村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乡村违法建筑的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秩序,推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向更高水平提升,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和《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等精神及省、市“三改一拆”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村违法建筑的认定
本规定所称乡村违法建筑,是指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行政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林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林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二、乡村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
(一)拆除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在沿路沿河沿岸控制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地的核心地带等禁建范围内,自划定范围之日后建设的;
3.影响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实施的;
4.存在地质灾害风险或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影响的;
5.侵占集体土地建设的:
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
②非法“一户多宅”;
③用于经营的;
④占用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
6.建筑占地面积超审批建筑占地面积控制范围50%以上的,且拆除不影响主体建筑安全的;
7.建筑层数超允许审批规定引起相邻权纠纷且无法调解的;
8.未经批准备案或经批准备案建设的设施农业,实际已改变用途,用于餐饮、住宿等经营,且拒不整改的;
9.重点区域(包括主要干道、河流等)内的超期限临时设施;
10.法院已依法裁定的;
11.未经审批,不符合建房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且无法进行规划调整的;
12.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或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暂缓拆除类
1.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由各乡镇、芹阳办事处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当事人在自行缴纳资源占用费后列入暂缓拆除。
2.如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当事人在自行缴纳资源占用费后列入暂缓拆除。
3.其他确需列入暂缓拆除的,由乡镇、村申报,经县“三改一拆”工作联席会议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