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2日
开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需确定参保指标名额的,应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开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领导小组(简称联审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人力社保、国土资源领导任副组长,县府办、国土资源、人力社保、财政、农业、审计、纪委(监委)、公安、林业、民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审核乡镇(办事处)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负责协调解决新老政策衔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问题及其他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的事宜。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办事处)、行政村,应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人地对应”社会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负责变更被征收土地的承包合同;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数据及被征地村户籍信息等资料;
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名额,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办事处)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被征地村户籍信息,负责审核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清册及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名单(符合参保对象条件),负责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具体工作,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建立参保指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被征地行政村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组织、发动、宣传、资格初审、登记造册和报批工作,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缴基本生活保障费的筹集。
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纪委(监委)、林业、民政、发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参保范围。第二轮土地承包(即1997年1月1日)以来,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范围。
第六条 参保对象。
持有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权源证明(需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部门认定)、在征地公告发布时被征地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列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对象。
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范围:
(一)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年龄未满16周岁的;
(二)已经就业安置或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在编人员;
(三)已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年龄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年满7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不愿意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由本人及子女申请,经所在行政村同意,报送乡镇政府(办事处)及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基本生活保障费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七条 参保人员产生范围。乡镇政府(办事处)在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时,应及时向联审小组办公室提供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清册及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名单(符合参保对象条件),作为确定参保人员名单的依据。
第八条 参保指标名额核定。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根据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办事处)、行政村提供的相关数据及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数量,联合审核确定并下达参保指标名额,报送县政府、人力社保、财政、乡镇政府(办事处)。由乡镇政府(办事处)将参保指标名额及时告知被征地行政村。
2018年8月15日以来,新征收农村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名额,按以下规定核定:
(一)被征收耕地的参保指标名额核定
1.被征收耕地的参保指标名额,按被征地行政村(原行政村)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该村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
被征地行政村(原行政村)人均耕地面积,按该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数量与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该村上年度末农业人口数之比计算。
2.国家和省重点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实行整村跨行政区域迁建的行政村(原行政村),除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外,坡度25°以上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耕地,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的,可一并征收,征收的耕地面积一并纳入参保指标名额核定范围。
3.征地完成后,被征地行政村(原行政村)剩余的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的,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年满16周岁以上、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二)被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参保指标名额核定
被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参保指标名额,按被征地行政村(原行政村)被征收其他农用地面积除以4.75后,再除以该村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九条 参保指标有效期限。国土资源、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在下达参保指标名额的文件中,应明确参保指标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为1年(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外)。人力社保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下达到各乡镇(办事处)参保指标中的未参保情况通知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在参保指标到期的前3个月和前1个月,以书面方式将各村剩余的参保指标数和有效期限函告被征地行政村,并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公告;到期后仍未参保的参保指标名额自动核销,并由乡镇政府(办事处)报送人力社保部门备案。超过有效期限的参保指标,人力社保部门不予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章 指标调剂与参保办理
第十条 参保指标的调剂
(一)参保名单的拟定
被征地农户家庭被征收土地数量达到核算1个或以上(整数)参保指标的,所对应的参保指标可在被征地农户家庭内部确定,并在参保指标名额下达后3个月内,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被征地农户家庭内部确定的人员作为拟定参保名单的依据。
(二)调剂名单的拟定
拟参保名单以外的参保指标,由被征地行政村在参保指标名额下达后3个月内,组织在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名单(符合参保对象条件)内尚未参保的成员之间统一调剂,并拟定调剂名单。
因被征地农户在规定参保手续办理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参保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三)参保手续办理期限
参保手续办理期限原则上为1个月(以联审小组确定参保人员名单之日起计算),但最迟不得超过参保指标的有效期限。
(四)参保指标调剂原则
参保指标的调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按照“优先保贫”、“先多后少”等方式进行。
严禁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将参保指标买卖、转让给未被征地的农户及其家庭成员;禁止跨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参保指标的行为。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由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上报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参保资格或办理退保程序;已发社保资金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追缴。
第十一条 2018年8月15日以后,经批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落实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在征地告知书张贴后10个工作日内,将涉及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和被征地行政村的相关数据和权源证明等材料,报送到县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核算参保指标名额的依据;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征地公告的公告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参保指标名额以文件形式通知乡镇政府(办事处),由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告知被征地行政村;
(三)被征地行政村根据下达的参保指标名额,按“三议三公示”程序,将拟参保名单、调剂名单确定到人,并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拟参保名单、调剂名单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
(四)乡镇政府(办事处)在收到拟参保名单、调剂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核准通过的拟参保名单、调剂名单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