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犬类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疾病传播,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重点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具体范围指:东至东城欣苑,南至山甸大桥,西北至青山头加油站,西南至石井山庄,北至龙潭公园(见附件1)。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犬类管理坚持“严格控制、规范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域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犬只和举办犬类展览表演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开办犬类诊疗场所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种类见附件2。
第五条 综合执法局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公安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芹阳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综合执法局负责区域内犬只饲养的备案登记,对无牌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处置,对饲养犬只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区域内犬类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等工作。
(二)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负责犬只的防疫工作,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免疫接种、《犬类免疫证》核发,犬类检疫和疫情监测,指导狂犬病犬的无害化处理,对未免疫养犬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犬类诊疗服务行业的审批和监管。
(三)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犬类管理中的治安、刑事案件和单位、住宅楼内犬吠扰民投诉的处理,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对狂犬、野犬的捕杀,保障犬类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四)卫计局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狂犬病诊治等工作。
(五)市场监管局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六)财政局负责犬类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七)芹阳办事处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区域内犬类免疫和犬类限养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监督指导村、社区做好有关犬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城区周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办法,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城区犬类管理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向综合执法局举报的义务。
第七条 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应遵守一户一犬的规定。
(一)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备案登记制度和年度核查制度。不得饲养未经免疫和备案登记的犬只。
(二)区域内自然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室内圈养场所;
3.饲养犬只不妨碍其他住户出入和他人正常生活。
(三)在区域内饲养犬只的,应在犬只狂犬病免疫后3日内,携犬、犬只照片及相关免疫和身份证明材料到综合执法局进行备案登记,并领取犬牌。
(四)经备案登记的犬只应每年进行狂犬病免疫,并按时到综合执法局年度核查。
第八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免疫证》、犬牌。《犬类免疫证》、犬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在30日内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因地点和住址变化,需变更养犬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地址后30日内,到综合执法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所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或赠与的,养犬人应当到综合执法局办理注销、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在区域内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