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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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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有序推进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发〔2017〕2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推进智慧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做优做强盐业企业,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抓好盐业体制综合改革

1.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县经信科技局为开化县盐业主管机构,原县盐务管理局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县经信科技局,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职能移交给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经信科技、环保、市场监管、农业、卫计、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盐业管理涉及主要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县经信科技局: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负责全县盐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加强全县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和批发区域管理;负责全县盐业储备体系建设,牵头协调处置全县盐业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全县食盐电子追溯体系;牵头工业盐销售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工业盐销售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负责食盐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做好食盐专营企业批发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规范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组织查处涉及食盐质量安全的跨区域案件和重大违法行为;配合县经信科技局做好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规范条件中有关质量安全条件的审核与监督,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县经信科技局;负责落实企业工商登记环节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的要求;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县发改局:负责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负责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负责依托信用浙江网站依法公示盐业价格相关信用信息。

县环保局:负责工业盐生产或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雨雪冰冻天气使用工业盐的储备有关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的案件信息告知县市场监管局,并配合查处。
  县卫计局: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碘盐监测、评估工作;负责科学补碘宣传教育。
  县公安局:负责非法经营盐业并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开展涉及盐业有关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我县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加快制定我县工业盐管理办法。工业盐(含工业副产盐)销售单位要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县环保局要依法加强工业盐生产或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雨雪冰冻天气使用工业盐的储备有关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4.改革盐业企业内部机制。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盐业公司要制定深化内部机制改革方案。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盐业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5.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我县现有1家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向省申报核准新的食盐批发企业,未经专营许可,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6.完善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后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我省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均可在本县范围内经营。

(三)加强食盐制度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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