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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支出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支出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支出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做好对财政支出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经费,是指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项目内容主要包括:
  (一)购置性专项支出项目:政府采购目录物品购置费项目,如专用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购置费等项目。
  (二)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支出项目。
  (三)发展性专项支出项目:大型会议、科技三项费用、政策性补贴、各项扶持资金等项目。
  (四)上级政府、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绩效评价的其它专项支出项目。
  第三条  实行绩效评价管理项目的一般标准:
  (一)基本建设项目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璜项目。
  (二)纳入政府统一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以上的设备购置项目。
  (三)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会议项目。
  (四)单项项目经费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其它专项项目。
  (五)调整项目经费预算后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将其它开支的经费列入项目经费,结余资金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条  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项目经费必须分项目单独核算,具体反映每个项目经费的支出全貌和明细执行情况。
 
第二章  绩效评价项目的管理程序
  第七条  列入绩效评价管理项目的一般管理程序:
  (一)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确定实行绩效评价的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下达的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如特殊情况必须改变用途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调整,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符合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0日内填报《项目经费绩效评价反馈表》,并经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县财政局。
  (四)县财政局收到《项目经费绩效评价反馈表》后,除组织专人进行审核外,同时可根据实施项目的专业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估)机构或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经济活动审计和绩效评价,并出具评审(估)报告,对已经列入审计的项目不重复进行绩效评价,对需要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督促项目单位委托审计;对需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监督的项目,提请县人大、县政协以及有关单位予以支持。
  (五)年终未完成项目经费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结余资金的处理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提出意见,单位据此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及实施
  第八条  对列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至项目完成的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阶段监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的有关程序是否执行到位;
  (2)实际执行与计划安排的差异;
  (3)项目的进度和资金的到位情况;
  (4)对执行项目的建议。
  (二)项目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完成后的实际规模与数量;
  (2)实际投入资金与计划的差额及原因分析;
  (3)是否建立项目和设备管理维护制度;
  (4)预计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实现情况;
  (5)项目经费结余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财政支出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主要由县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对社会其它组织承担的项目,其经费的绩效评价,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奖惩
  第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过程中,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和已完成工作量,以骗取专项资金的,除追回骗取的资金并上缴财政外,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违反项目程序,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预算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停止拨付资金或提出取消项目,调整项目的建议。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限期追回被截留挪用的资金外,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凭证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虚列项目支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报送《项目经费绩效评价反馈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暂时停止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对绩效考评中积累的资金管理经验应总结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项目资金管理良好,严格执行项目计划,资金使用效益明显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财政   支出   绩效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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