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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教育局文件
江教〔2021〕39号
江山市教育局
关于规范教师支教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属学校、督学中心、民办学校:
根据上级有关教师交流、职称评审等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现就规范我市教师支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教对象及年限
(一)支教对象
1.职称评审需要支教的教师。除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外,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区、城郊中小学在编教师以及城区幼儿园在编教师申报评审一级教师、高级教师(高中段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资格时,须有在农村学校支教的经历(已在农村学校任教满3年的不作要求)。
2.自2018年开始,取得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获得江山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名师等荣誉称号的城区、城郊教师,在取得相应职称(荣誉)五年内应下乡支教。
3.个人有支教意愿的教师。根据教师个人发展意愿和组织选派相结合,有计划地安排支教。
4.市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支教的教师。
(二)支教年限
1.因职称评审需要支教的年限。城区、城郊学校教师评审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资格时,须具农村学校支教的经历,其支教年限可累计。其中城郊学校教师评审一级教师自2023年开始执行,评审高级教师自2024年开始执行。城区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2年内(含2年)参加各类比赛、评优评先时作为城区教师参评。
①城区高中段学校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资格须在农村学校支教1年,可兼职支教。
②城区、城郊学校义务教育段学校和城区幼儿园公办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资格须在农村学校全职支教3年,支教满3年且继续在农村学校支教的可作为农村学校教师参评;城区、城郊学校义务教育段学校和城区幼儿园公办教师申报一级教师资格须在农村学校全职支教2年,支教满2年且继续在农村学校支教的可作为农村学校教师参评。
③已有3年及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在农村学校任教期间要作为农村学校教师参加职评须支教满2年。
④民办学校的公派教师支教要求按城区公办学校教师要求执行,民办学校保留事业身份的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年限可视同支教年限。
2.自2018年开始,取得高级教师资格的,获得江山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名师等荣誉称号的城区、城郊教师,应到农村学校支教1年。受援学校可以派对应的学科教师到派出支教教师的学校交流锻炼。
3.个人有支教意愿的教师,没有支教年限限制,但每个支教期至少满1年。
4.市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支教的教师,支教年限不少于3年。
二、支教形式及任务
(一)全职支教。城区义务教育段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实行全职带编支教。主要任务是高质量完成“五个一”工作。
1.带优一班级。支教教师所任教班级班风、学风好,教学成绩有明显的进步。
2.带好一徒弟。支教教师至少要与所在学校一名青年教师结成师徒关系,实行捆绑式考核,徒弟的工作业绩(含所教学科成绩、教学业务水平测试和所获荣誉奖项等)作为师傅考核的一项内容。
3.带实一课题。支教教师要以课题研究为抓手,针对所在学校、所在学科质量提升的症结问题进行专项课题研究,所负责(执笔)课题要在市级及以上立项并有研究成果。
4.带强一学科。支教教师要充分发挥本身的学科影响力,注重所在学校学科组文化建设,在交流支教学校开展示范课教学每学期不少于3节,专题讲座每学期不少于1次,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5节。每学年所支教学校本学科教师在江山市级比赛中获奖至少1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