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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

2021-06-23 江山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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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部门:

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是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高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效益的重要环节,也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合同签订

(一)明确合同签订主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主体是村经济合作社。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经济关系的,均应由村经济合作社与其签订合同,原以村民委员会、队组或并村后的自然村发包的应统一规范。

(二)规范合同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使用统一的《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农村集体设备租赁合同》《农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

(三)规范合同内容。承包(租赁)合同要素必须齐全,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合同到期后的资产归属等事项条款内容。特别需要写明以下内容:

1.合同中要对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的处置办法做出约定。

2.由于国家建设需要,需征用或占用承包土地或其它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租赁)合同。同时约定在承包方收到国家征用或占用出租(租赁)的资产资源通知的1个月内(特殊情况3个月内),承包(租赁)方必须自行处置地面附着物并恢复原状。

3.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如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或其它资源资产进行违规种植或使用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停止违规种植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因停止违规种植或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发包方不予赔偿。

4.合同中要有承包方不按时缴纳承包(租赁)款进行如何处置的条款约定。合同中要约定承包方超过一定期限(如1个月)不缴纳承包款,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对资产资源进行重新发包,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方不予赔偿。

(四)规范合同期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期限,原则上店面、厂房、仓库等经营性资产出租或对外承包期限一般为5年。晒场、堆场、山塘、鱼塘、水库、杂地等自然性资源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山场等自然性资源项目使用权承包、租赁或者拍卖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确需延长的,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项目业主报乡镇(街道)审批。依法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经乡镇(街道)初审后逐级报批。对已签订超过期限的承包合同,应妥善引导,按规定程序作出完善、变更或重新签订,经乡镇(街道)审批同意、“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鉴证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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