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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司法局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拥军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科(室)、社区矫正管理局,各司法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拥军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    宁波市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9月17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拥军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合作,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渠道,积极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转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司〔2016〕14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5〕73号)相关规定,经区司法局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商一致,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法律援助拥军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援助站、点建设

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区内各部队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站(联络点)应当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有统一的标识,有规范的工作制度。工作站(联络点)各指定1—2名具备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涉军法律援助工作。

工作站(联络点)主要职责:

(一)开展法律咨询。工作站负责日常法律援助咨询工作,免费为来访的现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法律咨询和必要的法律帮助。

(二)受理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工作站可以为有关人员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及时报送法律援助机构。

(三)开展法治宣传。开展好维权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宣传。

(四)协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适合由工作站(联络点)承担的工作。

二、法律援助对象

军人的范围参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司发〔2016〕13号)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5〕73号)执行。

退役军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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