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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江北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朗读

甬江街道、孔浦街道、庄桥街道,各有关部门:
  现将《进一步做好江北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方式:卢 波(质监),87675455、18957867877;
  周明皓(安监),87653502、13777128881。

  宁波市江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

 

  进一步做好江北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 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抓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13〕13号)与《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甬安委办〔2014〕14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以“提升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为目标,分批次分步骤对不符合整治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直至停产停业与取缔关闭,确保全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区共有涉氨制冷企业24家。基本都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致使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差距较大,加之期间层层转包,涉氨设备老化、资料缺失,使用者缺少定期的维保检验,导致安全隐患越发严重,泄漏事故时有发生。经过上阶段的集中治理,整改了部分隐患,取得了一定成效。共计关闭企业1家,6家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未注册企业进行了整改,4家已完成,2家预计在4月份完成,对存在“三合一”的2家企业进行了人员撤出工作,并对所有涉氨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进行了全覆盖的专业培训,企业的安全意识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仍有不少较大隐患存在硬件整改投入大、周边环境制约大等整改的瓶颈问题。
  二、主要问题
  根据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目前存在主要问题在于:
  1、液氨使用、储存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如宁波市笑咪咪水产有限公司和宁波市江北嘉璐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在冷库同一区域改造内闲置房屋用于单身公寓租赁;宁波市江北孔浦水产实业有限公司因冷库建设早,现在与周边居民小区仅有一墙之隔;宁波丰群食品有限公司液氨管线直接通过生产车间,与上海事故企业情况相似。
  2、消防通道占用堵塞严重,消防设施不全,消防审核资料缺失。因大多冷库建设年代早,建设手续不规范,基本上未经消防验收,经区消防大队认定有8家单位存在较多火灾隐患。多数冷库内无消防设施、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不足应急通道堵塞严重,部分甚至连消防车也无法顺利通行。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像吉林和上海二起事故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3、冷库违法建设现象严重。江北区大多冷库建造早,因历史原因建筑设计施工没有履行消防、环保、建设等正规审批手续,证照不全,基本上未取得环评和消防审批手续。有14家冷库厂房没有房产证,其中甬江路林、联成、双桥等村的集体土地上违章建设冷库情况尤为突出。
  4、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未使用登记和检验检测。冷库设计建设标准与现行国家安全标准严重不符,未经资质单位设计和有资质单位安装,而按现行法规难以进行检验登记,需重新改建检验合格后方可登记。目前有14家冷库的压力管道和3家压力容器未注册登记。
  5、冷库安全管理混乱。我区冷库大多为小冷库,氨容量5立方以上仅有8家。企业未制定安全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法人和安全员均未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落实,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能力较低。
  三、工作要求
  全区24家涉氨制冷企业,其中16家企业经各部门联合检查认定存在有严重事故隐患,并于2013年11月安监、消防、质监、环保四部门联合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在2013年12月20日进行整改。由于整改投入、周边环境制约等问题,隐患消除难度较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专项治理方案,总结上阶段整治工作经验,经区质监、消防和安监等部门共同认定,暂拟定对相关证照不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8家企业予以取缔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有条件具备整改的8家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改,对存在一般隐患且能限期整改完成8家企业予以限期提升规范。(关停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1、高度重视,政府牵头部门合力。
  由于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监管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建议由政府领导挂帅督办冷库企业停产关闭工作,对停产整改或关闭企业实施停电措施,注重取得实效。
  2、明确职责,确保如期完成。
  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相关职责,进一步明确限期整改的目标要求。对拟停产整改或关闭的企业,必须清空库存物品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2014年6月底前对整改不到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的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3、区别对待,政策措施保障。
  各属地街道对有意愿转产转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引导并给予配套措施,服务其转产转业;对土地权为村集体或土地为国有集体出租,一律督促村集体终止租赁协议;对位于两江开发区域近年将拆迁的冷库建议拆迁部门先与这部分冷库签订拆迁协议促使其尽早关闭。
  4、严格依法,程序执行到位。
  对于停产停业整顿与关闭的企业,必须根据隐患情况逐一对照法律条款,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及关闭的企业,一律提请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实施。
  附件:江北区关停冷库企业整治表

江北区关停冷库企业整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街道

建厂时间

主要隐患

法律依据

整改措施

1

宁波市笑咪咪水产有限公司

庄桥

2003

与周边单身公寓楼防火间距不足。

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停产整改

2

宁波市江北嘉璐食品冷冻有限公司

甬江

2012

冷库区域内有员工宿舍。

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停产整改

3

宁波市江北隆顺冷藏有限公司

甬江

2008

厂旁有居民和部队,防火间距不足,压力管道未经登记。

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三条第八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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