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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健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精神,加强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逐步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宁波市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街道(镇)、区直部门(以下统称部门、单位)管理的,财政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对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内部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纪检、组织人事、内部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定期研究、监督检查和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部门、单位应当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落实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

部门、单位审计力量不足的,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实施审计。承担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社会中介组织必须具有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能力。

依法独立实施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部门、单位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第八条  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内管干部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和离任交接制度,加强内管干部经济责任日常管理监督。

组织人事部门在与新任内管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要求。

内管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去公职、辞退、终止(解除)聘用(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之前,应清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以及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及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的交接手续。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前,由部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内部审计机构,向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部门、单位应当推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的模式。一个任期内一般应审计一次。

企事业单位进行整体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应该在每年年初向区审计局报送当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年末报送全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实施结果等情况进行备案。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内管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内管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主管部门、单位决策部署,推动所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编外人员管理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部门、单位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主管部门、单位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组成审计组,根据内管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并依法实施审计。

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部门、单位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部门、单位领导、内管干部所在单位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相关领导和部门应当如实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九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下列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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