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朗读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宁波杭州湾新区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促进建筑业和建材业融合,提高建筑业科技含量和生产效率,实现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51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要求填报<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备案表>的通知》(甬建发〔2016〕6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9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发展新型建造方式,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促进节能降耗,提升城市环境质量,走出一条具有新区特色的发展道路。

  二、明确工作目标

  本实施意见所指新型建筑工业项目,主要是指建筑物主体部分采用工厂标准化制作的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等房屋建筑项目。其他房屋建筑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范围,可根据需要逐步扩大。新区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主要鼓励三大类建筑体系:一是装配式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二是装配式钢结构体系;三是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

  新区将以保障性住房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新型工业化重点推进方向,政府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部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每年至少50%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要优先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鼓励其他国有投资项目以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进行建设。新供地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总量中落实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7%实施装配式建造,并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至2020年不少于15%。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单体预制率2017年起不得低于15%,2018年起不得低于30%。

  着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以住宅全装修为突破口,新型建筑工业化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宜实施住宅全装修,鼓励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住宅全装修。严格按照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实现土建和装修的一体化,并倡导工业化装修方式,逐年提高住宅一次性装修率,全面实现工业化集成建设。

  三、项目责任落实

  (一)明确责任主体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推进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指标,结合新区当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等,按照不同类型建设项目,从项目规划和土地源头管理着手,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确认工作,做到早统筹、早安排、早落实。由建设局会同经济发展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统一编制全区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于每年一月份编制经统筹的当年度《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实施计划表》(详见附件1)报宁波市住建委。

  (二)落实项目指标

  新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等应根据新型建筑工业化年度实施计划,在重点推进区域和重点推进项目中落实完成相应新型建筑工业化指标,并按照各自职责在项目建设审批中分别予以把关。同时,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新型工业化的增量成本纳入项目总投资。

  四、加快培育有效市场

  积极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市场培育工作。积极推动住宅产业化基地和钢结构、构配件及部品等一批工业化基地建设,新区的钢结构企业部分已初具规模,要充分提高这部分企业的工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培育有效市场。

  五、积极推广BIM技术

  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信息化管理。围绕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的设计、生产、运输、安装、检测、验收、维修和维护等环节,积极推广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中的应用,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

  六、扶持奖励举措

  (一)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国有投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建筑设计单位,并允许适当提高设计收费标准,可按国家设计标准高限收费。对采用新型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建设项目,在工程招投标时,对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经验的投标单位适当增加资信分。

  (二)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建设项目,预制外墙、叠合外墙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是超过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各单体正负零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3%的,超过部分计入容积率。房屋销售、登记时,根据现行房屋测绘规定执行。

  (三)对实施全装修并符合建筑工业化或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甬建发〔2014〕164号)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商品房预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应向住建部门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并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应明确采用新型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内容。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要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项目,鼓励其申报工业化方式建造,经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享受同样政策待遇。

  (四)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项目可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奖评优以及申报国家绿色建筑、康居示范工程等。

  (五)支持建筑施工企业投资建设预制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对企业为开发新型建筑工业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六)住建部门对于参与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开发和施工单位,可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资质升级、续期等相关手续。

  (七)对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构件(部品)生产等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给予政策倾斜,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对取得发明专利的研发成果,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并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本市内转化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42号)有关规定给予产业化经费补助。

  (八)对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和项目,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金融机构可对引进、消化吸收、自主创新研发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对购买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住宅消费者,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适当优惠,引导消费者购买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

  七、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有序推进

  (一)项目供地条件

  对于地块明确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新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在规划条件、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公告、土地招拍挂文本、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实施新型工业化的奖励内容和有关条件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对于地块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公告未明确要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建筑项目,在办理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前,由建设单位提出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申请,经新区建设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和认定后并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可享受建筑工业化相关优惠政策。

  (二)项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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