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科学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提高生产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和减少资源浪费,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城市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散办〔2012〕37号),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浙商务联发〔2014〕137号),《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14〕113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就限期禁止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制订如下暂行办法:

  一、工作意义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为我区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供保障。各部门、庵东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高度,推进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

  二、工作目标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全面实施,全面实现我区的“禁现”工作。

  三、工作职责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协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做好相关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二)规划建设国土局:牵头负责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对“禁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将预拌砂浆列入工程概算、预算,并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负责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符合《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规定的,按政策返退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运输。

  (三)公安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拌砂浆、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区内通行的措施。

  (四)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对应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审核把关。

  (五)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的环保管理;负责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应用要求

  (一)规划建设国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监督工作由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

  (二)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新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百。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散办〔2010〕10号)取得备案证书。

  预拌砂浆企业设计产能、注册资金、工艺设备、试验室基本条件及检测能力等具备备案基本条件并符合预拌砂浆规划要求的,由规划建设国土局出具意见,经宁波市散装水泥和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初审后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申报备案。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设立以总厂备案证书承接业务的分厂,不得允许挂靠或出借企业备案证书。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合格建设用砂,使用的建设用砂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符合宁波市建设用砂技术指标规定。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其生产质量负责,应严格控制所用原材料(包括掺和料、外加剂)采购质量,按批次做好原材料的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按规定做好产品出厂检验工作,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交货单等资料。严格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要求。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供货合同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预拌砂浆,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砂浆。

  (七)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试验室管理,其检验人员、检验设备及试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技术条件》要求并取得《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试验室负责人及检验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规划建设国土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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