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上半年度企业人事代理人员首次定职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企业人事代理人员: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及甬人专〔2007〕1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6年上半年度企业人事代理人员首次定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定职对象

  已在新区办理人事代理,且在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大中专毕业生。

  二、首次定职条件

  (一)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可首次确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具体条件如下: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年限计算到2016年6月30日,下同);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对部分先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也可按以下原则初定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具体条件如下:

  1、大专毕业确定助理级任职资格的资历为毕业前后加起来三年半,其中毕业后至少一年半; 

  2、本科毕业确定助理级任职资格的资历为毕业前后加起来一年半,其中毕业后至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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