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工作津贴、社保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企业: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到新区企业就业,加强新区企业人才储备,经研究,决定开展高校毕业生到新区工业企业就业工作津贴和社保补助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补助标准

  1、工作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详见附件1)人才每月500元,国家“211工程”院校(第一批录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士学位)人才每月10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每月2000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每月4000元。

  社保补助: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按实际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元。

  2、宁波户籍不符合上述(1)补助对象范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生,以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社保补助。

  3、录用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的新区工业企业,按企业为所录用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1、2012届已享受过第一次工作津贴和社保补助的高校毕业生在原企业工作满2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第二次工作津贴和社保补助。第二次补助以第一次享受名单为准。

  2、2013届高校毕业生与新区工业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2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2年的工作津贴和社保补助。

  2013届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新区工业企业工作,不属于工作津贴补助对象范围内且连续工作满2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2年的社保补助。

  3、2014届高校毕业生与新区工业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第一次工作津贴和社保补助。

  2014届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在新区工业企业工作,不属于工作津贴补助对象范围内,且工作满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第一次社保补助。

  4、在新区注册、纳税的工业企业录用符合上诉补贴条件的2012、2013、2014届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同步给予企业社保补助。

  三、享受期限

  本政策享受期限为2年,享受起止时间:2012届第二次为2013年11月至2014月10月;2013届(2年一次性)为2013年11月至2015月10月;2014届第一次为2014年11月至2015月10月。

  四、申报时间、地点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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