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朗读

庵东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各企业(单位):

  为加强我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根据《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和宁波市《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5〕8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以下简称为“自主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6年底,在全区建立6家自主评价示范企业,培养160名企业培训师,全区累计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的企业总数达到140家以上。企业(行业)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技能人才数量得到快速增长。

  二、工作原则

  自主评价工作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由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区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中心)指导监管。

  三、工作要求

  自主评价工作,是技能人才评价考核方法的一种创新,由企业或行业协会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和行业的生产服务实际,自主设置评价标准,组织考核鉴定。开展自主评价企业和行业的资格条件、自主评价工作的评价方式、评价范围、申报资格条件及评价实施步骤按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2)和《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指导手册》(附件3)执行。

  根据整体工作目标和上级要求,今年我区需建立80家自主评价企业、示范性自主评价企业2家以上,培训80名企业培训师(高级)。区内各企业(行业)要高度重视自主评价工作,对照相关要求,认真研究,具有较好资格条件的,要积极行动,提出申报。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开展自主评价是我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技能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工作,成立区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指导协调小组(附件1),负责我区自主评价的统筹规划、推进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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