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企业(单位)、新区户籍毕业生:
为加快建立健全人事代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浙人才〔1996〕194号)、《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浙人社发〔2013〕3号)、《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事代理管理部门
宁波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新区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即原 人力资源中心)是人事代理工作的承办部门。
二、人事代理服务对象
1、新区企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新区企业是指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下同);
2、各类新区企业(单位)离职的流动人员;
3、其他所有具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各类毕业生,或取得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以及离校未就业、出国(境)留学、区外就业的新区户籍毕业生及流动人才;
4、新区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认可的其他人员;
三、人事代理办理程序
1、新区企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单位代理,由用人单位向新区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已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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