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宁波杭州湾新区保险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新区各保险机构:
  《2013年宁波杭州湾新区保险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试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




     2013年宁波杭州湾新区保险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试行办法

  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调动和发挥保险机构支持新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新区“生态生产生活、宜居宜业宜游”国际化新城区建设,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
  在新区注册登记的各保险业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主要指标
  1.地方财政贡献增量和增长率。以各保险机构上年在新区实现地方级财政收入为基数,考核当年在新区实现地方级财政收入的增量和增长幅度。
  2.保费收入增量和增长率。以各保险机构上年末保费收入为基数,考核当年保费增长量和增长幅度。
  3.赔付额增量和增长率。以各保险机构上年末赔付额为基数,考核当年赔付额的增量和增长幅度。
  (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各保险公司对新区企业进行理赔服务、各保险机构的创新能力、参与做好政策性保险工作及在便民、利民、服务城乡居民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各保险机构最终考核结果按照业绩指标排位得分乘以权重计算确定,满分为100分。
  (二)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指标的权重为80%,共计6个指标,其中地方财政贡献增量和增长率权重分别为20%;保费收入增量和增长率权重分别为10%;赔付额增量和增长率权重分别为10%。综合评价权重20%。
  (三)主要指标以完成值最高的保险机构为满分,其他机构以此为基准按比例计算得分。计算公式为:考核得分=10分×被考核机构完成值/最高完成值。
  (四)考核每年一次,各保险业机构应在考核年度之后一个月内将当年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当年新设机构和上年实际开业不足三个月的不参加考核排名;新设次年第一次参加考核排名的机构,对其增长幅度指标进行考核时,上年基数按照实际营业月数折算成全年进行计算排名。
  (六)对当年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保险机构,取消其考核评比资格。
  四、奖励办法
  (一)根据各保险机构得分和排名情况评选若干名先进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表彰。
  (二)区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获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奖励。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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