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投诉受理、处理,提高投诉处理效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市招投标统一平台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的意见>的通知》(甬资交管办〔20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宁波杭州湾新区交易平台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异议、质疑和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负责统一受理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各类投诉,并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依照有关职责分工规定,必须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出具处理意见的,应及时将有关调查情况转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理决定反馈交管办。
交管办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可提请监察机关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在履行必要的异议、质疑程序后,有权投诉违法违规及其他不公正行为实施人。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以外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六条 交管办应当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受理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对投诉人采取传真、来访、电话质疑等方式进行非正式投诉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正确的投诉渠道、投诉程序、投诉应递交的材料等。
第七条 投诉处理应坚持协作配合、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异议、质疑的受理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 异议是指建设工程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文件、程序、评标结果等不理解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意见。
质疑是指政府采购供应商或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参与者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相关文件、程序、评标结果等不理解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向政府采购人或交易活动组织及实施人提出的书面质询。
第九条 异议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异议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人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抄送交管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质疑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起即时或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交易活动组织及实施人提出质疑并抄送交管办,采购人或交易活动组织及实施人应在收到质疑人提出质疑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并抄送交管办。相关内容较为复杂需要延期的,在明确延期时间后应当经交管办同意并告知质疑人。
第十条 异议人或质疑人也可在评标过程中提出口头或书面异议或质疑,招标人、采购人、其他交易活动组织及实施人应当暂停交易活动并会同监管部门研究,及时根据情况和要求将结果形成记录后答复异议人或质疑人并抄送交管办,异议人或质疑人在取得答复记录后不得影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异议人或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时。异议或质疑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或质疑事项基本内容及依据;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三)署名。异议人或质疑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其他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质疑的,异议或质疑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本人签字;
(四)提起异议或质疑日期、联系方式。
(五)相关证明材料;
外文质疑书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解释材料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或质疑,应当答复不予受理:
(一)异议人或质疑人未参与异议或质疑涉及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或与异议或质疑事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异议或质疑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异议或质疑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相关内容虚假的;
(三)超过异议或质疑时效的;
(四)已进行答复,并且异议或质疑人没有提出新的异议或已答复内容无调整意向的;
(五)异议或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购人、交易活动组织及实施人负责异议或质疑事项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其近亲属是异议人或质疑人、异议人或质疑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在异议人或质疑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三)与异议人或质疑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异议或质疑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处理异议或质疑除开评标过程中的口头异议或质疑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记录外,原则上采取书面往来和限时答复的办法。
招标人、采购人、交易活动组织及实施人在处理异议或质疑过程中,不得向异议人或质疑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 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异议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管办提出书面投诉,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异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向交管办提出书面投诉。
质疑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采购人、交易活动组织及实施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质疑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交管办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六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异议或质疑答复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署名。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提起投诉日期。
外文投诉书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解释材料以中文译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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