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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
现将浙江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镇(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