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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有关建设单位:
现将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联合发文的《海盐县政府投资项目建筑材料合同价格与工程结算调整实施意见》(盐发改〔2008〕2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