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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县医药总公司、各有关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甲苯咪唑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8〕2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零售价格表请登陆浙江省物价局网站(网址:www.zjpi.gov.cn)查询。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