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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县医药总公司、各有关医疗单位、药店: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