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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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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各项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我们制定了《海盐县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九年七月二日

 

海盐县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残疾扶贫解困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各项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扶持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保障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改善残疾人机体功能、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平等参与生活生产的项目资金。具体是指:

(一)困难残疾人的生活扶(救)助资金:包括重度残疾人定补、残疾人临时救济、危房改建补助、特困残疾人补助、一户多残困难家庭补助、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康复补助、残疾人从事种养业补助以及残疾人扶贫基地补助经费;

(二)残疾人就业和教育扶持资金:包括残疾学生和残疾人低保家庭子女就学补助、公益性岗位就业补助、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助、残疾人创业奖励以及残疾人贷款贴息;

(三)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补助资金:包括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残疾人集中托(安)养补助资金,残疾人康复工程补助资金。

二、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县、镇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级补助资金;

(四)其他资金。

三、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特困残疾人补助、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白内障复明等康复补助、残疾人从事种养业补助、公益性岗位就业补助、残疾人创业奖励、残疾人贷款贴息以及残疾人扶贫基地补助经费采取年终一次性拨付方式。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由本人在每年10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镇(区)残联提出申请,镇(区)残联审核汇总后在10月30日报县残联审批,县残联审批后,编制《海盐县残疾人扶贫解困        专项资金汇总表》11月20日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在11月30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镇区,各镇(区)在收到补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二)对重度残疾人生活定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实行按季上报,重度残疾人生活定补由本人(监护人)、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由托(安)养机构或残疾人本人(监护人)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联系单,在每季最后一个月(3月、6月、9月、12月)的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镇(区)残联提出申请,镇(区)残联在当月的5日前审核汇总后再报县残联审批,县残联审批后,编制《海盐县残疾人扶贫解困       专项资金汇总表》在当月的15日前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在当月的20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镇(区),各镇(区)在收到补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三)对残疾人临时救济款和一户多残困难家庭救助由本人在每年的3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镇(区)残联提出申请,各镇(区)残联于审核汇总后,在4月1日前报县残联。县残联审批后,编制《海盐县残疾人扶贫解困       专项资金汇总表》在4月20日前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在的4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镇(区),各镇(区)在收到补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四)对残疾人学生及残疾人低保家庭子女就学补助由本人在每年8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镇(区)残联提出申请,镇(区)残联审核汇总后在8月20日前报县残联审批,县残联审批后,编制《海盐县残疾人扶贫解困       专项资金汇总表》在9月5日前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在9月10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镇(区),各镇(区)在收到补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五)对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资金的审批程序参照《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行;对纳入县级年度危房改建计划的项目,经县级相关部门竣工验收通过后予以补助。

四、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的发放

对直接发放到个人的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各镇(区)直接委托银行或信用社,通过存折或定期存单的方式发放到各类救助对象手中;对补助到托(安)养机构的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由各镇(区)通过转账的方式拨付,并注明使用范围。同时,要做好救助对象的告知、签字确认工作,并凭本人签字确认清册、银行或信用社发放凭证及有关文件等入账。

五、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

各镇(区)财政均应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与海盐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会计核算和拨付流程的通知》(盐财库〔2007〕34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在镇(区)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单独建立“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账套,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的监管

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强对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制度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和完善资金审核、拨付和发放手续,同时,结合各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残疾人扶助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不得变更资金支出用途,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残疾人扶贫解困专项资金的及时、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对发现有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残联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规定和办法与此文如有不一致的地方,按此文为准。

 

 

附:

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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