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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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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意见

为公正、及时、妥善解决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置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探索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方法和机制。切实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能力,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行为,减少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而产生的上访信访事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经济快速发展。

二、机构建设

(一)仲裁委员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县仲裁委员会由县政府办、县农业经济局、县水利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妇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农民代表等组成。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经济局。仲裁委员会履行聘任、解聘仲裁员,组建仲裁庭,监督仲裁等职责。办公室负责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仲裁员。县仲裁委员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从符合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的县、镇(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或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的法律工作者,或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中聘任兼职仲裁员15名,同时聘任书记员3名。仲裁员一般任期三年,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本人意愿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三)仲裁庭。县仲裁委员会在县农业经济局设仲裁庭,主要设置仲裁台、书记员台、申请人席、被申请人席、第三人席、证人席、群众旁听席、会场监控设施等。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从仲裁员中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员中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立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镇(区)或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镇(区)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镇(区)或者村开庭。

三、仲裁范围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镇(区)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列入农村工作的议事日程,及时掌握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纠纷的特点、趋势和难点等问题,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完善办法。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落实经费、人员等各项保障措施,抓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有序、健康开展。

(二)依法仲裁。县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制定《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员守则、书记员职责、档案文书管理和仲裁纪律等制度。在实施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中,要坚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仲裁程序进行操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法定时间作出结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调解是仲裁的前提,始终把调解贯穿于解决纠纷和仲裁的全过程,以最大的诚意,教育、说服、劝解当事人,尽量争取协商解决,对无法进行调解的,依法仲裁。三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始终要求当事人用事实、法律条款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仲裁员依法开展实地查看、现场调查,搜集证据,确保事实客观公正。

(三)加强宣传。仲裁委员会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形式和专题宣传活动,深入细致地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义及工作机构的职能和工作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增强广大农民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同时,要开展对基层农村干部和农民的仲裁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宣传教育和依法解决纠纷的能力,引导广大农民在土地承包与流转中自觉依法办事,规范程序,完善手续,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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