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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安监站、县企管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净化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切实落实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防范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和遏制烟花爆竹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经局研究,决定开展“凌寒”冬季集中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执法检查时间
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2月10
二、 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和内容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
知识培训并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生产单位从业人员是否受过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是否依法经营、储存,零售单位是否凭证经营、非法经营及超范围经营、有无经营假冒伪劣及非法渠道进货的烟花爆竹。
(1)是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场地、周边环境、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等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2)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3)、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经营品种和范围是否符合凭证经营,进货渠道是否合法;
(5)、是否按规定存放烟花爆竹,是否做到“专柜销售、专人管理”,灭火器放置是否合理,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
(6)、是否经销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
三、工作要求:
1、此次专项执法活动以基层执法人员主动组织执法活动和县局监察执法人员指导、督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镇(区)安监站、县企管办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主动积极开展“凌寒”集中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2、在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内,各镇(区)安监站、县企管办要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安全培训情况和烟花爆竹经营市场进行一次明察暗访,排查本辖区内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是否进行过安全培训和本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从而开展好有针对性的执法活动。
3、各镇(区)安监站、县企管办要严格按照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进行全面检查,对未经安全培训的企业要及时责令整改;对各类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局安监大队负责对此次集中专项执法活动及时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各每镇(区)、县企管办督察次数不少于二次。
专项执法检查结束后,各镇(区)安监站、县企管办要及时认真总结,并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县局监察大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净化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切实落实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防范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和遏制烟花爆竹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经局研究,决定开展“凌寒”冬季集中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执法检查时间
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2月10
二、 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和内容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
知识培训并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生产单位从业人员是否受过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是否依法经营、储存,零售单位是否凭证经营、非法经营及超范围经营、有无经营假冒伪劣及非法渠道进货的烟花爆竹。
(1)是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场地、周边环境、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等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2)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3)、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经营品种和范围是否符合凭证经营,进货渠道是否合法;
(5)、是否按规定存放烟花爆竹,是否做到“专柜销售、专人管理”,灭火器放置是否合理,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
(6)、是否经销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
三、工作要求:
1、此次专项执法活动以基层执法人员主动组织执法活动和县局监察执法人员指导、督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镇(区)安监站、县企管办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主动积极开展“凌寒”集中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2、在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内,各镇(区)安监站、县企管办要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安全培训情况和烟花爆竹经营市场进行一次明察暗访,排查本辖区内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是否进行过安全培训和本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从而开展好有针对性的执法活动。
3、各镇(区)安监站、县企管办要严格按照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进行全面检查,对未经安全培训的企业要及时责令整改;对各类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局安监大队负责对此次集中专项执法活动及时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各每镇(区)、县企管办督察次数不少于二次。
专项执法检查结束后,各镇(区)安监站、县企管办要及时认真总结,并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县局监察大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