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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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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10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091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新居民来盐务工、经商、创业,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工作特点。为适应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条例》的颁布确立了新居民事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适应了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需要,适应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需要,适应了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的需要,为我县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对推进我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把握《条例》实施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以人为本。树立人性化、便民化服务管理理念,对新居民要做到服务管理有机结合,以服务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充分体现对新居民的人文关怀,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相处、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让新居民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二)坚持依法办事。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在《条例》的基础上具体化,做到“规范、有序”,依法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和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走上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体现平稳过渡。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做到需要与可能、力度与适度、可行性与操作性的统一,稳中求进,分步推进,避免政策不连续造成工作失调,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衔接。

(四)注重资源整合。贯彻《条例》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在《条例》实施工作中各镇、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统筹安排,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负责地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完善落实《条例》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工作职能的委托

根据《条例》精神,结合我县的新居民管理工作体制,由县公安局将新居民居住登记、新居民申领居住证的受理和居住证的发放等具体工作职能,委托给县新居民事务局。

(二)关于居住证的衔接问题

1、证件种类。从2009101开始,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2、领证对象。在本县居住的非本县户籍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

3、已经发放的证件处理。先期发放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普通人员类居住证》和《浙江省专业人员类居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享受《中共海盐县委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盐委〔200830号)规定的政策。原持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如果符合我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换领《浙江省居住证》,享受新的政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本人不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不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4、有效范围。《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新居民在进入我县不需要换证,只要在原证件上注明变更的时间和事项即可。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初次进入我县,持证人符合我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持证人不符合我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三)关于相关配套政策问题

根据《条例》规定,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可以享受当地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县新居民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新居民事务局要认真调研、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各部门,在我县原有政策的基础上,重新制订本县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配套政策。

四、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条例》的实施,为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保障、维权工作,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有效平台,对推进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落实措施,积极推进。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镇、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在人力、财力上给予支持,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开展培训,提高执行能力。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工作方案,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学习培训,使从事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宗旨、指导思想,正确理解《条例》内容,注重相关工作流程,掌握信息采集、录入等应用技术及操作要求,切实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能力。

(三)夯实基础,加强队伍建设。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着力加强新居民协管员队伍建设,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新居民5001的比例配足配强新居民专职协管员,逐步改变人员数量、素质与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的状况。新居民专职协管员工资水平应与当地城镇职工工资水平相适应,并由财政合理安排公用经费。要建立健全协管员的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和措施,加强培训考核,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强化管理,落实综合治理。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和协调配合。涉及新居民服务管理的相关部门要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密切协作,落实措施,共同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县新居民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建立联系协调制度,整合综合治理资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形成联动合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各地要创新管理工作思路,探索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工作新途经。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把《条例》宣传纳入普法、平安、综治等宣传的重要内容,与具体业务工作同要求、同部署、同考核。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认识《条例》的内涵及特点,共同关注、关爱新居民,同时提高新居民的守法意识,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海盐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审核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海盐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审核暂行办法

为鼓励新居民在海盐县工作或者创业,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嘉政办发〔200913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条件

海盐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受居住年限限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被选为县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3>荣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4>担任规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5>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助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6>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成果;

7>个人在海盐投资或年经营纳税达到一定数额。

2、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3、有固定住所;

4、有稳定工作;

5、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6、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等违法犯罪记录(过失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二、注销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已经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对仍要继续居住的新居民,换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1、离开我县连续时间1年以上的;

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过失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4、申领时有欺诈行为。

三、审批程序

接到新居民提交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由镇(区)新居民事务所受理审核,县新居民事务局审批、签发。

四、相关管理

1、取消居住证年检制度

2009101前办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进行签注;101后办理的居住证停止签注手续,相关信息通过变更登记的要求来获悉。

2、居住证办理不得收费

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居住证时,不得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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