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关于2010年度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2010年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对部分企业实行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
(一)集中减征的适用范围
本次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范围为我县境内以下各类企业:
1.困难企业;
2.就业容量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数量多的企业;
3.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企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电子信息业、对外贸易和现代物流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
(二)集中减征的额度
对部分企业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的总量为不超过全县2009年五项社会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3%。
(三)集中减征的险种
本次对部分企业实施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四项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对2010年3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采取集中减征的方式进行减征,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减征50%、基本医疗保险减征100%、失业保险减征100%、生育保险减征100%,工伤保险不予减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标准正常缴纳。
(四)集中减征时间
集中减征工作安排在2010年4月份执行。
(五)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
1.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2.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的统筹基金中划入。
3.集中减征当月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二、继续落实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政策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34号)要求,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夯实缴费基数,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不断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制。在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额逐年增长、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提高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2010年4月起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15%调整到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