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供热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多处条款已作修改,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海盐县供热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供热销售价格管理,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切实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 〔2005〕2200号)及省市物价局有关要求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促进协调发展,决定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热销售价格,是指集中供热企业向热终端用户结算的供热价格。
第四条 海盐县范围内从事集中供热销售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供热销售价格的制定,按照节能降耗、合理成本、公平负担、兼顾利益的原则确定。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供热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县物价局拟定价格并汇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后发文,并通过煤热联运机制调整价格。
第六条 供热成本按生产成本和费用确定,热电联产企业应根据热电比进行合理分摊。
第七条 为体现批量作价的原则,供热销售价格按热用户用气量的大小分档作价,根据海盐县内用热企业的供气规模及供气结构的实际情况确定八个档次。
具体见下表:
档次 | 用热气量(吨/月) | 价格(元/吨) |
1 | 20001吨及以上 | 181 |
2 | 10001吨~20000吨 | 184 |
3 | 5001吨~10000吨 | 187 |
4 | 3001吨~5000吨 | 190 |
5 | 2001吨~3000吨 | 193 |
6 | 1001吨~2000吨 | 196 |
7 | 301吨~1000吨 | 199 |
8 | 300吨以下 | 202 |
第八条 实行供热销售价格与煤价联动。以合理负担为原则,供热企业在自行消化一定比例的成本上涨因素后,根据秦皇岛原煤价格的变化按月来确定相应的供热价格(含税、含管损到户价。小数点保留一位,四舍五入)。
以秦皇岛煤炭网公布的2010年1~3月秦皇岛港煤炭行情平均价格630元/吨(5000大卡,不含运费)为煤炭基准价格,对应第七条确定的八个档次的供热价格。当秦皇岛港月平均煤炭价格对应上一调整期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20元时,供热价格作相应调整,对应比例为20元煤炭价格对应3.2元供热价格[计算公式 当期供热价格=上一调整期供热价格+(当期平均煤炭价格-上一调整期平均煤炭价格)/20*3.2]。当对应上一调整期平均煤炭价格变化不超过20元,供热价格不作调整。
煤热价格联动后的用热价格调整由县物价部门依据秦皇岛煤炭网公布的秦皇岛港上月平均煤炭价格进行确定并实施。因煤炭运费大幅波动而引起的煤炭成本变动等因素而对供热成本带来较大变化时,县物价部门可在煤炭联运机制外作适当考虑。
县物价局每月10日前公布本月供热销售价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