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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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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县是全省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县(市)之一。据统计,到2009年底,全县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6.9万人,占总人口的18.61%,其中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3.1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45.5%。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人口老龄化,惠及全县老年人的现实需要,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改变养老服务事业主要依靠政府投入而出现的资金不足、服务设施缺乏、受益面小、社会化服务水平低、民办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不快等问题,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要。  

二、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养老福利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建设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增强社区照料功能,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

三、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以建设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为抓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以社区为平台,以星光老年之家为基础,整合社区老年活动室、电大教学点及“3587”工程建设等资源,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紧急求助等多种服务项目。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孤寡、残疾、高龄空巢老人居家养老购买服务,提供服务券,为经济状况一般的老年人提供低价有偿居家养老服务,到2012年,使具备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站)在全县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善机构养老服务。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到2012年,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力争达到50%。积极扶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企业,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改造镇敬老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拓展服务对象,通过改、扩建和建立入院评审制度等方式,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镇敬老院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体系。镇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四)依托现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县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或构建相应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具有指导服务、交流培训、现场演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孵化等功能的县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交流)中心,加强对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并按照社会化示范要求,建立健全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制度等,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扶持政策

(一)加快“星光老年之家”(含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

建立具备生活服务、医疗护理、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功能的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含居家养老服务站),经验收合格的,县财政给予每个1万元补助。2010年力争实现在城市社区全部建立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站)。对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提供帮助的孤寡、残疾、高龄空巢老人居家养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发放服务券、安装紧急求助一键通呼叫系统。镇敬老院转型为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且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优先录用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人员、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县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所需经费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1.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政府补助。对纳入规划新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入住率平均在60%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3000元补助,所需经费由县、镇(区)两级财政各半负担,其中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的,按省政府规定再由省财政给予每个床位3000元补助。对于纳入规划取得产权并改扩建的,按照上述标准的40%给予补助;享受补贴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年限必须在五年以上,对于纳入规划改扩建并属于租赁的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入住率平均在60%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500元补助,所需经费由县、镇(区)两级财政各半负担,其中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的,按省政府规定再由省财政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5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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