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区)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各渔政执法机构:
为深化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维护“上海世博会”期间的平安环境,促进我县平安渔业建设,根据浙海渔执总[2010]37号“关于开展全省内陆渔船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和盐安监[2010]38号“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前渔业安全工作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渔船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现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宣传目的
在日常安全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对辖区渔船开展一个月的安全专项执法、宣传、检查,增强渔民安全生产意识,排查并整改渔船安全事故,督促船主改善渔船安全适航性,防范渔船恶性事故发生;同时,提高渔政执法人员的安全执法检查和办案水平。以教育整改和执法查处并用手段,促进辖区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努力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渔船不发生恶性事故,努力争取今年渔业安全生产继续保持“零死亡”。
二、执法依据
渔船安全执法查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违反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法规处罚办法》等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同法规规章均作出规定的,酌情选择适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行为,另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三、检查内容
1、检查渔船救生、灯光、消防等安全设备的有效配备。重点检查每名船员是否有效配备1件救生衣(圈),检查在通航水域夜间可能作业或航行的渔船是否配备信号灯,检查机动渔船是否有效配备灭火器。
2、检查渔业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重点检查渔船是否持有效检验证书,检查机动渔船驾驶员是否持有相应船员证书。
3、检查渔船是否存在违章搭客、违章载货问题。
4、检查渔船安全适航性能,包括船体和机器的完好状况、结构是否存在改建情况。
5、检查渔船是否不听劝阻,擅自进沪或灾害天气条件下航行、作业。
6、检查渔船船名号刷写或船名牌固定及其他检验标志情况。
在一个月的专项宣传、检查中,登船检查的覆盖率要求达到60%以上。
四、处理原则
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违规问题的处理,要做到严格执法与逐步推进相结合,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执法查处与监督整改相结合。对下述几类情节与危害相对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当立案处罚,以此有力触动相对人的神经,不得以责令改正代替处罚:1、渔船违章搭客的;2、渔船违章改建的;3、无船舶证书(主要指检验证书)或无有效船舶证书的;4、机动渔船驾驶员无船员证书(即驾驶资格)的;5、杭州湾等高危水域渔船未有效配备足够救生衣(圈)的;6、不听劝阻,擅自进沪或灾害天气条件下航行、作业。上述情况之外的安全违规行为,可酌情作出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范正华副局长为组长,渔政、渔港、渔船检验、执法大队组成的执法、宣传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这次工作。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以属地自查、宣传为主,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将于6月中下旬组织力量进行督查。
(二)重视宣传。要把安全生产月宣传与这次执法检查结合起来,要通过现场说法、资料发放、横幅悬挂、安全咨询、电视等各种形式,面向渔民有针对性开展教育;要充分运用媒体,宣传安全法律法规,报道安全动态,营造渔区各界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还要利用船员培训考核、渔船年度检验等机会,向渔民灌输安全生产知识和法规,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以及自救互救技能。
(三)完善内部管理。要以这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县渔政执法机构认真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内部管理:1、规范执法检查台帐,减少安全执法漏洞。2、清理船检管理档案。3、建立、健全渔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执法总结
专项执法检查结束后,县大队认真进行总结上报。各渔政机构7月1日前上交检查小结和渔船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统计表。表附后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