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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县粮食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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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标准的通知》(浙农经发[2010]4号),开展全县粮食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镇(区)要高度重视粮食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落实专人负责指导各粮食专业合作社按照《浙江省粮食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标准》(见附件)做好组建和完善工作,对历年认定的规范化粮食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二、各粮食专业合作社要在618日前完成规范化合作社认定申报工作,包括对已经认定的规范化粮食专业合作社的监测申报重新认定。

三、我局将于61825日对所有申报规范化建设的粮食专业合作社进行验收,合格者发文公布认定,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原认定的一概作废。

附:浙江省粮食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标准

年六月四日

附件:

浙江省粮食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标准

 

一、组织机构

1.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成员30个以上;

2.成员出资清晰,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成员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三会”活动正常,理事会或理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以上,实行社务公开;

4.规章制度健全。

二、经营服务

5.具备与合作社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

6.为成员开展粮食生产全程或某些作业环节的统一服务(一票否决),年营业额不少于10万元;

7.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统一采购配送比例30%以上;

8.成员生产记录完整;

9.组织成员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三、财务分配

10.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建账核算;

11.设立成员帐户,准确记载相关内容;

12.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60%

13.定期向农业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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