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长效监管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海盐县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长效监管办法
为加强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长效监管工作,充分发挥治理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监管网络,做好设施建管、社会化服务和监督执法三项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健全监管网络,强化工作合力
建立健全县、镇、村三级监管网络。县农业面源污染整治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长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政策扶持力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要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做好长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县农经、环保、建设、国土、水利、财政、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抓好服务、管理、检查、执法、宣传等工作。各镇要结合农技推广队伍“三位一体”改革,增强农村能源管理服务职能,配备必要的农村能源辅导员,做好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重点治理镇要设立综合执法队伍或委托镇城建监察中队,开展对排泄物治理和违规排污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重点治理村要建立协管员队伍,对“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和“三池”等其他治理设施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科学编制规划,严格禁限养制度
根据我县生猪产业发展特点,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规范养殖,科学发展”总体思路,科学编制现代生猪产业发展规划。优化生猪产业区域布局,科学规划生猪产业规模养殖用地,积极推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养殖模式,逐步压缩生猪养殖总量,实现生猪产业的“稳量、提质、增效”。科学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禁养区内现有各类生猪养殖场(户)要逐步实现关停转迁。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生猪养殖设施,现有养殖场(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非限养区域,各镇、村规划设立生猪养殖小区,引导农民以面积对换等方式进入小区集中饲养,按统一设计标准进行建设,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审批制度,竣工后须通过农业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加强设施建设,提高治理能力
加强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设施建设,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和干粪、污水综合循环利用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工作。各镇(区)要在前几年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查漏补缺。对达到治理规模要求的养殖场(户)必须限期进行治理。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的养殖规模、地理环境,采取不同的综合治理措施,积极推行厌氧发酵、三格式沉淀、发酵床等处理模式。切实提高干粪收集处理能力,各镇可根据收集处理运行实际需要,适当新建、扩建畜粪收集处理中心,力争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沼气池等“三池”、畜粪收集处理中心建设补助政策按县政府办公室盐政办函〔2008〕43号文件执行。
四、严格建管措施,保障设施运行
各镇(区)应高度重视治污设施的后续管理服务工作,做到建管并举,确保沼气综合利用设施持久化和效益最大化。要落实建设单位及有关施工人员责任,确保建一处、成一处。对在两年内因施工质量造成漏水、漏气等故障影响沼气池运行的,由原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负责免费维修。各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要细化完善管理制度,对建成的沼气池,要统一编号,及时收集资料,建档立案,确保后续服务工作有序开展。镇农村能源辅导员要对所在地沼气工程每年巡查不少于两次,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村协管员要对“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和“三池”等其他治理设施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督促治理设施的有效利用,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改问题。
五、培育服务主体,搞好长效管理
为使治理设施最大限度持续发挥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效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指导、规范服务”的原则,各镇(区)于2010年5月20前,建立或委托一个配备专业沼气技术人员、机械设备工具和服务车辆、场所并经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长效管理服务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已建沼气池等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障辖区内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探索服务模式,不断创新服务形式,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其他服务机构参与治理设施后续服务。长效管理服务主体与镇(区)和农户分别签订服务协议。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长效管理服务主体的培育和建设,县政府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服务主体在建设初期需要购置的服务车、沼液沼渣出料设备、维修工具、检测仪器、防护设备等,由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必备设备目录,组织统一采购。县财政按新组建一个服务300~500养殖户的服务站配备一套设备的实际采购经费的70%补助。沼气综合利用设施长效管理运作经费按有偿服务、政府补助、略有盈余的原则,县财政按沼气设施大出料每
六、统一收集处理,推广有机肥料
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粪要按照“户聚、村收、片处理”等多种模式,进行统一收集处理。畜粪收集处理中心要合理配备收集车辆和工作人员,与养殖户签订服务协议,实现有效运行。要提高服务意识,及时组织上门收集,规范操作,做好台账记录,原则上每月25日前上报收集率和有机肥制作销售情况,同时要确保收集处理系统运转正常。要鼓励吸引工商资本投资生物有机(复合)肥生产,扩大有机肥的营销推广范围。要加强宣传,加大有机肥推广使用力度,特别要做好在全县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推广使用。干粪收集处理中心运行、有机肥推广使用补助政策按县政府办公室盐政办函〔2008〕43号文件执行。
七、科学利用“三沼”,促进生态循环
各镇(区)要注重沼液、沼渣的综合利用,积极组织开展沼气工程建设与种养业发展、测土配方施肥、农产品基地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相结合的试点。通过推广以沼气为纽带的“猪—沼—作物(果、菜、粮、园林)”等生态养殖模式,形成上联养殖业、下联种植业的循环农业新格局,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各长效管理服务主体要积极推广施用沼液,积极与农业生产基地、园林公司开展合作,通过沼液远程运输和建设大型沼液储存池等方式,有效解决剩余沼渣沼液的出路。
八、建设牧业小区,控制养殖总量
按照“总量控制、人畜分开、农牧结合、设施配套、管理规范”的原则,依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布局规划生态牧业小区建设。积极引导中小规模生猪养殖户进入小区发展养殖,严格小区准入与日常管理,进区养殖户必须拆旧建新,杜绝外来养殖户进入小区生产,严防养殖数量扩大。加快养殖业内部结构调整,缩减生猪养殖总量,尤其是削减散养生猪总量,大力发展兔、羊等食草牲畜和特色畜牧产业;引导养殖业向种植业转变,鼓励养殖户向食用菌等高效产业转产。牧业小区建设补助政策按县政府办公室盐政办函〔2008〕43号文件执行。
九、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治污效果
县环保、建设、国土、农经、水利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执法机制,各镇(区)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加大环保执法检查的频度和力度,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养殖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村协管员要经常性对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规排污和违章乱搭建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事件。同时,严格财政扶持政策程序和标准,对违章建设猪舍、不按规定建设养殖排泄物治理设施或建设有治理设施但不按要求运行造成污染、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生猪等行为的养殖场(户)不予享受一切补助政策。按照“两区别、两推行、两禁止”原则全面封堵直排口。区别重点乡镇和一般乡镇,区别规模养殖户和规模以下养殖户;推行简便设施,推行农牧结合的资源利用模式;禁止直排,禁止污染。各镇要按照实际,采用不同的方法,在封堵直排口等污染治理模式上,创新工作机制,创新治理模式,推行农牧结合,促进我县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十、多渠筹措资金,保障工作开展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适当补助”的治理原则,建立完善国家、集体、个人等多元化投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投资力度。村级所需治理工作的建设、管理等相关费用,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专项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按畜舍面积或存栏量收取村级治污资金,设立专户,专款用于养殖排泄物综合治理。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村民公布,各镇政府要抓好指导、管理工作。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制度
长效管理是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工作重点从单纯治理转移到治理与监督管理并重上来,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重点治理镇要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长效管理服务办法,建立管理服务组织,落实执法监管措施。县农业面源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镇长效管理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各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后续长效管理工作的考核依据。该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县政府对各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