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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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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海盐县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促进我县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我县小城镇建设,根据《中共海盐县委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盐委[2006]4号)的精神,结合当前“两新”工程建设要求,特制定海盐县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镇年度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内容(主要为各类规划编制,小城镇项目建设及投入、经营性土地出让和集镇管理)。

二、考核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不包括武原镇)。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基本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情况(5分)

1.各镇成立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的,得2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2.各镇在年初制定年度小城镇建设和管理计划的,得3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二)规划编制及规划实施管理情况(20分)

1.及时按要求完成各类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最高得10分:其中完成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得3分,完成镇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得3分,完成镇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得4分。

2.各项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的,最高得5分,未按规划实施的不得分。

3.严格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审批,一书两证发证率达到100%的,最高得5分。

(三)建设项目(指镇区内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商住开发、城镇社区等项目,不包括镇工业功能区项目建设;建设项目计划每年3月份由各镇上报,9月份各镇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调整补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10分)

1.建设项目在年度内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得10分;

2.建设项目在年度内完成项目中间验收(道路项目完成路面工程),得8分;

3.建设项目在年度内开工建设的,得5分;

4.建设项目在年度内没有开工建设的,不得分。

实施多个项目的,得分以平均分计算。年度实施3个项目的,最终得分加3分;实施4个项目的,加4分;实施5个项目以上的,加5分。跨年度实施项目对项目数只参加一次考核。对投资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作单个项目计。

(四)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扣除县及县以上补助资金)完成情况(20分)

1.年度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财务支出500万元(含)-800万元的,得20分;超过800万元(含)的,另加10分;

2.年度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财务支出400万元(含)-500万元的,得15分;

3.年度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财务支出300万元(含)-400万元的,得10分;

4.年度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财务支出200万元(含)-300万元的,得5分;

5.年度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财务支出100万元(含)-200万元的,得3分;

6.年度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财务支出50万元(含)-100万元的,得2分;

7.年度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财务支出50万元以下,不得分。

县级中心镇考核要求在此基础上增加20%得基本分。财务支出计算时间为每年1112月31止。跨年度实施项目投资数结转时间不超过3年。

(五)集镇管理情况(40分)

1.市容市貌方面总分10分:镇区主、次街道无乱设摊乱占道、无乱搭乱建现象,最高得3分(每发现一处扣0.5分);市政设施完好率90%,道路挖掘规范管理,最高得2分(每发现不完好处扣0.5分,包括路灯、窨井、人行道板等);主要街道有行道树,无缺株,最高得2分(无行道树不得分,缺1株扣0.5分);停车管理规范有序,有划定专门的停车泊位,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主次干道无乱停车现象,最高得3分;

2.卫生保洁方面总分5分:有专门管理机构、配备有专人的,最高得1;镇区主、次街道整洁卫生,最高得2;河道河面清洁、邦岸及安全设施完整,最高得2分。

3.绿化建设与管理方面总分15分:新增公共绿地10亩(含)以上且管理到位的,最高得15分;新增公共绿地5(含)-10亩且管理到位的,最高得10分;新增公共绿地5亩以下且管理到位的,最高得5分;无新增公共绿地的,不得分。

4.农贸市场管理方面总分5分:有专门管理机构、配备有专人的,最高得1; 市场管理规范有序的,最高得2分;整洁干净的,最高得1分;无乱停车现象的,最高得1分。

5.集镇国有公房管理方面总分5分:有专门管理机构配备有专人的,最高得1;危房有专项资金投入维修,不出安全事故的,最高得3;能盘活国有公房资产,增加镇财政收益的,最高得1分。

(六)经营性土地出让情况(5分)

1.年度出让经营性土地面积15亩(含)以上完成的,得5分;

超过30亩(含)的,另加5

2.年度出让经营性土地面积10亩(含)以上完成的,得3分;

3.年度出让经营性土地面积5亩(含)以上完成的,得2分;

4.年度出让经营性土地面积5亩以下完成的,得1分。

县级中心镇考核要求在此基础上增加20%得基本分。

四、考核奖励办法

对列入小城镇建设项目的各镇实施年度考核,并结合平时抽查,

考核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在规定范围内对每个考核内容进行打分,根据考核得分确定奖励额度。

设一等奖1个(考核分数必须在90分以上),奖励60万元;二等奖2个(考核分数必须在80分以上),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若干(考核分数必须在70分以上),各奖励10万元。其中县级中心镇奖励金额提高20%,对年度未实施建设项目的镇不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专项安排,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小城镇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包括小城镇建设融资贴息)。

五、考核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建设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办、县绿委办等部门组成,考核结果于年底前报送县政府审定后公布,并予以表彰奖励。

六、其它

盐政办发〔200612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本考核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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