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海盐县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促进我县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我县小城镇建设,根据《中共海盐县委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盐委[2006]4号)的精神,结合当前“两新”工程建设要求,特制定海盐县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镇年度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内容(主要为各类规划编制,小城镇项目建设及投入、经营性土地出让和集镇管理)。
二、考核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不包括武原镇)。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基本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情况(5分)
1.各镇成立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的,得2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2.各镇在年初制定年度小城镇建设和管理计划的,得3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二)规划编制及规划实施管理情况(20分)
1.及时按要求完成各类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最高得10分:其中完成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得3分,完成镇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得3分,完成镇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得4分。
2.各项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的,最高得5分,未按规划实施的不得分。
3.严格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审批,“一书两证”发证率达到100%的,最高得5分。
(三)建设项目(指镇区内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商住开发、城镇社区等项目,不包括镇工业功能区项目建设;建设项目计划每年3月份由各镇上报,9月份各镇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调整补报。)形象进度完成情况(10分)
1.建设项目在年度内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得10分;
2.建设项目在年度内完成项目中间验收(道路项目完成路面工程),得8分;
3.建设项目在年度内开工建设的,得5分;
4.建设项目在年度内没有开工建设的,不得分。
实施多个项目的,得分以平均分计算。年度实施3个项目的,最终得分加3分;实施4个项目的,加4分;实施5个项目以上的,加5分。跨年度实施项目对项目数只参加一次考核。对投资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作单个项目计。
(四)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扣除县及县以上补助资金)完成情况(20分)
1.年度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财务支出500万元(含)-800万元的,得20分;超过800万元(含)的,另加10分;
2.年度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财务支出400万元(含)-500万元的,得15分;
3.年度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财务支出300万元(含)-400万元的,得10分;
4.年度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财务支出200万元(含)-300万元的,得5分;
5.年度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财务支出100万元(含)-200万元的,得3分;
6.年度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财务支出50万元(含)-100万元的,得2分;
7.年度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完成财务支出50万元以下,不得分。
县级中心镇考核要求在此基础上增加20%得基本分。财务支出计算时间为每年1月1日—
(五)集镇管理情况(40分)
1.市容市貌方面总分10分:镇区主、次街道无乱设摊乱占道、无乱搭乱建现象,最高得3分(每发现一处扣0.5分);市政设施完好率90%,道路挖掘规范管理,最高得2分(每发现不完好处扣0.5分,包括路灯、窨井、人行道板等);主要街道有行道树,无缺株,最高得2分(无行道树不得分,缺1株扣0.5分);停车管理规范有序,有划定专门的停车泊位,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主次干道无乱停车现象,最高得3分;
2.卫生保洁方面总分5分:有专门管理机构、配备有专人的,最高得1分;镇区主、次街道整洁卫生,最高得2分;河道河面清洁、邦岸及安全设施完整,最高得2分。
3.绿化建设与管理方面总分15分:新增公共绿地10亩(含)以上且管理到位的,最高得15分;新增公共绿地5(含)-10亩且管理到位的,最高得10分;新增公共绿地5亩以下且管理到位的,最高得5分;无新增公共绿地的,不得分。
4.农贸市场管理方面总分5分:有专门管理机构、配备有专人的,最高得1分; 市场管理规范有序的,最高得2分;整洁干净的,最高得1分;无乱停车现象的,最高得1分。
5.集镇国有公房管理方面总分5分:有专门管理机构配备有专人的,最高得1分;危房有专项资金投入维修,不出安全事故的,最高得3分;能盘活国有公房资产,增加镇财政收益的,最高得1分。
(六)经营性土地出让情况(5分)
1.年度出让经营性土地面积15亩(含)以上完成的,得5分;
超过30亩(含)的,另加5分
2.年度出让经营性土地面积10亩(含)以上完成的,得3分;
3.年度出让经营性土地面积5亩(含)以上完成的,得2分;
4.年度出让经营性土地面积5亩以下完成的,得1分。
县级中心镇考核要求在此基础上增加20%得基本分。
四、考核奖励办法
对列入小城镇建设项目的各镇实施年度考核,并结合平时抽查,
考核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在规定范围内对每个考核内容进行打分,根据考核得分确定奖励额度。
设一等奖1个(考核分数必须在90分以上),奖励60万元;二等奖2个(考核分数必须在80分以上),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若干(考核分数必须在70分以上),各奖励10万元。其中县级中心镇奖励金额提高20%,对年度未实施建设项目的镇不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专项安排,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小城镇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包括小城镇建设融资贴息)。
五、考核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建设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办、县绿委办等部门组成,考核结果于年底前报送县政府审定后公布,并予以表彰奖励。
六、其它
盐政办发〔2006〕12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本考核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