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海盐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
第三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由县农业经济局颁发,承办机构为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第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除通过转让、互换流转土地外,其他形式的流转不改变农村土地的承包权。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流入土地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登记。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除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登记由申请人自愿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提出。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和土地流转费的支付状况,核定土地流入主体的经营权限,核发相应年限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第七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与拟登记土地的流出方核对;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需进行公示;
(五)记载于土地流转登记簿;
(六)发证。
第八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五)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需提交发包方同意转让和有关公示的证明材料;
(六)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发生再流转,申请经营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
(三)拟登记土地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六)原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