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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海运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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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扶持海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十三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扶持海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我县的海洋资源优势,扶持海运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鼓励县内外各类资本在我县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运企业。自企业正式营运之日起,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城建维护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会计年度)县财政给予80%的奖励,后二年给予50%的奖励,以后年度给予比上一年度增长部分100%的奖励。混业经营的海运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城建维护税不享受财政奖励。

二、新成立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房屋租金补助2万元。鼓励海运企业入驻县创新科技园总部经济集聚区,对其建设、购买总部大楼的,按照盐政办发[2010]83号文件给予相应奖励和补助金。

三、引导海运企业规范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税务部门应给予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汇算清缴资格。

四、经营行为规范、商业信誉良好的海运企业,金融部门要通过信用担保、抵押贷款等途径,采用项目贷款、流动贷款等形式,帮助解决企业技改资金、流动资金需求。银行在企业还贷上要适当放宽政策。

  五、鼓励海运企业引进中高级海运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务船员,并按规定享受县有关企业引进人才的财政奖励政策。

六、加强部门服务力度。交通、海事、劳动、教育、港航等部门应予以密切配合,积极为海运企业提供证件办理咨询、生产经营指导、船务知识培训等服务,并积极为海运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扶持。

七、本意见涉及单个企业的奖励金额不突破当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享受以上奖励,企业不发生违法事件和安全事故。

  八、本意见自201011日起实施,由县三产发展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往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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